2020年9月 20 日,李新宁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被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20年12月25日,李新宁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李新宁不服判决,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,2021年 3月8日,崇左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2021年5月7日,李新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