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2月28日,蒙仙平擅自作为见证人,见证了蒙新平、方善新、黄作民(已故)擅自代表咘罗屯集体(甲方)与煤老板黄某某、罗某某(乙方)签订《维修蔗路协议书》,该协议名为维修蔗路,实为开采煤矿。该协议在未经左州镇光坡村咘罗屯村民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签订。协议签订后,蒙仙平、方善新、蒙新平任由罗某某等人在咘罗屯采煤。至2011年5月,罗某某采矿区留下一个面积26.86亩,垂直底深为26.94米的深坑,经原崇左市国土资源局鉴定,罗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26.86亩耕地受到严重毁坏;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,该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51370元。
蒙新平、蒙仙平、方善新作为中共党员、光坡村村屯干部,违反工作纪律,工作失职失责,导致耕地被严重损毁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2020年9月17日蒙新平和方善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;同年10月14日,蒙仙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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